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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合集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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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是规范起重吊装操作、防范安全事故的重要保障,涵盖人员资质、设备检查、作业审批与现场监护等内容,有效提升作业安全性与管理规范化水平。小编整理了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合集14篇,供大家学习参考,助力企业安全发展。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篇


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随着大坝主体浇筑强度逐渐加大,坝体高度不断上升,项目部所属施工范围内交叉作业现象时有发生,为避免因交叉作业发生安全事故,保证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机械设备免受损失,明确各生产单位在交叉作业中的安全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控制措施,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项目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特制定《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大岗山葛洲坝大坝工程项目部所属施工区域。
  二、定义和术语
  定义:
  交叉作业的范围是指在同一作业区内进行的有关工作,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和干扰其工作的。主要表现在土石方开挖、爆破作业、设备(检修)安装、起重吊装、高处作业、脚手架搭设拆除、焊接(动火)作业、生产用电、运输、其他可能危及对方和多方生产安全作业等。
  术语:
  1、a类交叉作业:相同或相近轴线不同高度的同时生产或检修作业。
  2、b类交叉作业:同一作业区域不同类型的专业队伍同时生产或检修。
  3、c类交叉作业:同一作业区域不同分包单位同时生产或检修。
  4、d类交叉作业:同一项目由不同分包单位同时生产或检修。
  三、交叉作业的特点和危害
  两个以上作业活动在同一区域内进行作业,因作业空间受限制,人员多,工序多,机械设备使用工序复杂,通讯联络不畅等;所以作业干扰较多,需要配合、协调的作业较多,现场的隐患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火灾、淹溺等危险危害因素。
  四、安全责任规定
  项目部各施工部位交叉作业由施管部统一负责管理协调;各厂、队内部交叉作业由各厂、队负责人负责管理和协调;安环部负责对交叉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1、a类交叉作业中,上部施工单位为责任方,其施工人员应为下部施工人员提供可靠安全隔离防护措施,确保下部施工人员的安全,下部施工人员在隔离设施未完善之前不得施工。
  2、b类交叉作业,由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施工前对各方做明确的安全交底,着重明确各方责任、安全责任区;确定防护设施的维护与完善。各方必须严格按交底执行。
  3、c、d类交叉作业由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划分安全责任区,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4、交叉作业责任方必须确保隔离设施及其他安全设施的完整、可靠性。由于此设施缺陷而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及设备、设施、料具损坏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5、出现交叉作业安全责任不清时。报项目部安全负责人,由项目部明确安全责任,待责任方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6、交叉作业的各施工队伍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人进行交叉作业安全教育,并做有针对的分项、分工种、分工序的安全技术交底。
  7、项目部各级部门、人员有权对对各类交叉作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向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监督该单位按期落实和验收。
  五、管理要求
  1、作业人员在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上下贯通的同一垂直面上作业,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范围之外,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责任单位必须在层间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或派专人警戒指挥,防止高空落物、施工用具、用电危及下方人员设备安全。在夜间和光线不足的地方禁止交叉作业。
  2、拆除脚手架及模板时,下方应划定警戒区域,并派专人进行监护,下方禁止人员通行或逗留,工具、材料等严禁上下投掷,拆除的模板、脚手架等部件时必须采取保险措施,防止物件坠落伤人,拆除的各类材料必须搬运至安全部位分类摆放,严禁在临边处、脚手架边缘、模板上等容易发生坠落地点存放各类材料。
  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缆机、塔机起重吊装作业时,应充分考虑对各方工作的安全影响。当缆机在某一部位进行吊物作业时,塔机如需进入(或经过缆机作业区域)时,须由施管部片区负责人通知当班调度员停止缆机作业,在确认缆机停止运行后片区负责人方可通知塔机进入该区域。缆机、塔机指挥人员对吊物运行轨迹进行监视。缆机、塔机行走时吊物或大钩,相互之间必须保持8米的垂直安全距离、10米的水平安全距离。不得与起吊路线交叉,作业人员与被吊物体必须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索具与吊物应捆绑牢固、采取防滑措施,吊钩应有安全装置。
  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双方或多方需要进行作业时,必须提前一天在现场调度会上说明,必须服从施管部统一安排,不得擅自进入交叉作业部位进行施工。上方进行焊接作业时,为避免焊渣伤人和火灾事故发生,施工方必须准备好必须的消防器材,消除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无法清除易燃物品时要做好防护隔离和保护措施。仓内冲毛作业时严禁将各类施工废弃物冲出仓外,以避免冲毛的各类施工废弃物对下方施工、通行人员造成伤害。
  6、同一区域内各作业队进行平面交叉作业时,应相互理解配合,建立联系机制,及时解决可能发生安全问题。项目部施管部应合理安排各施工工序。仓内平面交叉作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进行专业教育、危险源告知等。仓内浇筑人员必须和仓内施工机械及吊罐保持安全距离,各施工设备相互之间必须保持2米以上安全距离。缆机吊罐、平仓机、振捣机等施工设备在靠近模板作业时必须保持1.5米以上安全距离,以免造成模板变形、坍塌、b7螺栓受损和混凝土洒落至仓外伤人等。
  7、现场施工人员如需进入交叉作业区域,必须由负责警戒的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及确定上方已停止施工方可进入,如不听从现场警戒人员警告执意进入的,造成伤害由违章人员自身负责,并且按照《项目部奖惩条例》对其作出处罚。
  8、施工各方应共同维护好同一区域作业环境,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材料堆放整齐、稳固、安全可靠、确保设备运行、维护、停放安全。在多卡模板上、下游面工作平台上禁止堆放物品,以防坠物伤人。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二篇


1、设备管理中心根据《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每月组织相关部门对设备使用单位进行一次设备现场运行维护管理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①检查设备的零部件是否齐全、完好。
  ②检查管路、阀组是否串液、漏液。
  ③检查泵站压力是否正常。
  ④检查是否按制度规定保养设备,是否对设备润滑点按期加油润滑,是否按制度规定管理油脂。
  ⑤对防爆设备的防爆性能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⑥检查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⑦检查电缆电器设备安装是否规范,技术整定是否满足技术要求。
  ⑧检查设备运行记录是否健全规范。
  ⑨检查供电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年检,接地系统是否定期校验,工作面供电设计是否规范,电器整定是否按设计执行。
  ⑩检查大型固定设备是否台台完好。
  其他:设备管理中心对实施检查的结果进行通报,并按公司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奖惩。
  2、设备办对定期维修、定期点检和专项点检以及定期组织的现场运行情况检查,必须形成定期维修、定期点检、专项点检、设备现场运行检查等记录,相关记录内容与表格等由设备办制定或修订。形成记录应及时存档保管。
  3、设备办每季度根据相关记录,对采煤机、掘进机、主副井提升机、前后部运输机、主胶带运输机等主要设备编制《设备现状综合评价表》,作为设备更新、设备项修、设备大修理及设备报废的主要依据。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篇


(1)值班人员必须每天对配电设施(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进行定时定点的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主管领导。
  (2)电工安检人员,每天要对楼内、配电盘、用电开关、插座等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或有安全隐患应立刻安排停电检修。
  (3)夏天值班电工要对低压室进行通风。
  (4)配电设施不得带病作业,对巡查出问题,要及时处理。报修的'要及时检修。
  (5)对重要设备的检修,要做好检修记录。
  (6)配电设施每年要进行两次停电检修的清扫。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篇


为了加强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和公共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2、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经主管部门鉴定批准,方可使用;
  3、爆破施工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即(装药前检查、装药后检查、爆破后检查)。
  4、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组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各生产队长负责各种爆破工作;
  5、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6、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新的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
  7、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要根据地质结构,在确保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设计爆破方案,确定爆破参数,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顺序及方向),并负责指导实施,负责爆破质量。
  8、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9、爆破前要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环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装炮前检查周围环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因素,装炮时必须佩带安全帽,并清退无关人员离开现场。
  11、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装220v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12、爆破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的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和车辆等全部避入安全区内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隐蔽场所必须安全可靠,道路必须畅通;
  13、所有爆破器材的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不应穿戴产生静电的衣物;
  14、人工装药应用木质或竹制的炮棍。用装药器装药时,装药器必须符合要求;
  15、起爆网络严格按照设计进行联接。敷设起爆网络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
  16、爆破后,爆破负责人带领爆破员亲自对爆破作业区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发现哑炮及时清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处理的,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确认作业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发方可解除警戒,施工人员及机具方可进入现场。
  17、爆破结束后,必须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18、每次爆破后,都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爆破记录;
  19、进行爆破作业时,由爆破负责人统一协调指挥、调动有关人员,对违反本制度和公司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有权进行处罚。
  20、爆破负责人遇到特殊、重大情况时要逐级上报,尤其涉及安全、危及公司利益的问题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21、爆破员要认真学习有关爆破理论知识、相互交流学习、总结经验,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22、每年度或一个较大的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
  23、爆破记录和爆破总结,应整理归档。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五篇


1、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4.5.1.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吨;
  4.5.1.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100吨;
  4.5.1.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吨。
  4.5.2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4.5.2.1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5.2.2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5.2.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5.2.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5.2.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4.5.2.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4.5.3作业中安全措施
  4.5.3.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4.5.3.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4.5.3.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5.3.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5.3.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4.5.3.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5.3.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4.5.3.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4.5.4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4.5.4.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4.5.4.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4.5.4.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4.5.4.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4.5.4.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4.5.4.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5.4.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4.5.4.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4.5.4.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4.5.4.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4.5.4.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4.5.4.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4.5.4.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4.5.5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4.5.5.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4.5.5.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4.5.6《吊装安全作业证》管理(格式见附录9)
  所有外来吊装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证》,由施工车间负责办理,吊装人员、指挥人员签字,单位班(组)长确认安全措施,单位负责人初步审核,公司分管安全员再次审核后,三级吊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人批准,一、二级吊装应由生产主管或安全环保部负责人批准,必要时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施工完毕后由安全环保科保存作业证。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六篇


1、目的:
  建立高处作业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登高作业
  3、责任者:
  安全部、登高作业单位
  4、程序:
  4.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定义:
  化工企业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4.2.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4.2.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4.2.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4.2.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2.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2特殊高处作业。
  4.2.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4.2.2.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4.2.2.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2.2.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4.2.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4.2.2.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4.2.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2.3在化工企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2.3.1.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4.2.3.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4.2.3.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2.3.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3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必须做到:
  4.3.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化工部颁发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节及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4.3.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4.3.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3.4.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3.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4.3.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低压)
  4.3.8.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
  4.3.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
  4.3.14.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4.3.16.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4.4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4.4.1.由申请作业单位下达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最后按规定办理登高审批手续。
  4.4.2.生产过程遇有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班长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4.3. 10m以下的一般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部主管审批签字,为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4.4. 10m以上的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化工危险部位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部长审批,为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5执行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几点说明:
  4.5.1.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为两联,一联审批单位存查,一联交施工单位,以便及时检查,一旦发生事故,按照相关规定追查责任。
  4.5.2.该许可证适用于各个环节、各个时期的一切高处作业过程。凡是下达的施工任务中,符合高处作业定义的作业必须执行。
  4.5.3.如施工期较长,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并且督促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坏损、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七篇


第一章 吊装作业的分级与管理
  第一条 特殊吊装作业:吊装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结构、吊装重物量不够20t但形状复杂、长经比大,刚度小的设备及精密贵重仪器、吊装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
  第二条 一级吊装作业:介于特殊和二级之间的吊装作业。
  第三条 二级吊装作业:吊装5t以下的设备(行车和电动葫芦作业除外)的吊装作业。
  第四条 对于特殊吊装作业,作业单位要编制吊装预案,经设备、技安部门审查,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领导审批。
  第五条 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设备部门会同技安部门审批。
  第六条 二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吊装作业负责人确认,并落实到位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现场监护人,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方能进行吊装作业。
  第七条 各车间的行车和电动葫芦吊装作业,必须是持有吊装作业证的人员进行作业,并现场有监护人。
  第二章 吊装作业安全措施
  第八条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第九条 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时,严禁在已吊装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条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和安全装置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运行。
  第十二条 吊装作业前,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第十三条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设备、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十四条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第十六条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稳地吊运。吊运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时,也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第十八条 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要求平整停机场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脚。
  第十九条 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且起落速度要平稳,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条 吊装作业的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必须熟悉吊装作业现场环境及重要物料管线、设备。作业单位也应落实相应现场监护人。作业单位的现场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作业单位和项目单位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第二十二条 吊装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吊装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三章 吊装作业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八〉, 作业证一式两份,作业单位或作业人保存一份,技安处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 特殊吊装作业、一级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吊装作业单位填写各项内容,特殊吊装作业应附吊装方案,经技安、设备部门审查后,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长批准。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技安部门会同设备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作业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七条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二十八条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八篇


1、掌握必要的电工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门站内的.电气设备概况,遵守安全操作制度。
  2、坚守岗位,应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勤看、勤听、勤检查,一般情况下每天巡视仪表并做好记录。
  3、应严格执行门站颁布的巡视制度,对门站配电室配电系统进行巡视检查。如发现隐患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故障隐患,保证电力系统供电正常。
  4、维修电气设备,应作好记录,完工后应认真检查,方可送电试运行;门站内的高压隔离开关和隔离刀闸开关,禁止带负荷拉开;电气设备不准在运行中拆卸修理,必须切断电源后,挂上警示牌,并需专人看护方可工作。
  5、电气运行中突然停电,应拉电源开关,确认停电原因;来电验明,方可重新按送电程序操作;登高作业时,应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定。
  6、发现运行不正常危急设备和人身安全时,不得拖延时间,在向场站领导汇报的同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机或停电。
  7、门站内高压变电室、低压配电室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获准参观者应由有关人员陪同。
  8、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日报表和值班记录。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九篇


一、总则
  1.1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二、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2.1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2.1.1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2.1.2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审批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进行高处作业需向生产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高处作业由生产部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四、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4.2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3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4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4.5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4.6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4.8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9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4.10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4.11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4.12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4.13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14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五、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5.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5.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5.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5.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5.5生产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5.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六、附则
  6.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6.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十篇


一、“三防十要”反事故措施
  ①“三防”:即防止触电伤害、防止高空坠落伤害、防止倒(断)杆伤害。
  ②“十要”:
  ㈠、工作前要勘察施工现场,提前进行危险点分析与预控
  工作前要勘察现场,工作负责人必须清楚和明确工作任务、作业范围和施工方法,并根据作业类型、方法、人员、工器具、环境等制定危险点预控措施,不得盲目接受工作任务。
  ㈡、检修、施工要使用工作票,作业前现场进行安全交底
  检修施工要填用工作票,不得无票工作。开工前,工作负责人要向作业人员现场交底,做到“四清楚”,即作业任务清楚、现场危险点清楚、现场的作业程序清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清楚。未经现场交底不得开始工作。
  ㈢、施工现场要设专人监护,严把现场安全关
  施工现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班成员要各司其职,专职监护人要对工作人员精神状态、工器具配备、现场安全措施、作业安全行为等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不得脱岗或随意替代工作。
  ㈣、电气作业要先进行停电,验明无电后即装设接地线
  停电工作要按照停电、验电、挂接地线的程序做好安全技术措施。对双电源供电的'设施,做好防止反送电的措施。作业部位必须验电,验电后立即装设接地线,禁止不做安全措施或随意变更作业次序。
  ㈤、高空作业要戴好安全帽,脚扣登杆全过程系安全带
  进入工作现场要戴好安全帽,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登高作业要检查工器具并确认合格,用脚扣登杆应全过程系好、系牢安全带,不得失去安全保护。
  ㈥、梯子登高要有专人扶守,必须采取防滑、限高措施
  梯子登高前应检查并确认梯身合格、基面牢固、定位可靠;作业时梯子应与地面成60°左右的斜角,距梯顶不得少于1米,要有专人全过程扶守,不得单人专业。
  ㈦、人工立杆要使用抱杆,必须由专人进行统一指挥
  立撤杆塔要由专人统一指挥,使用合格工器具。人工立杆要使用抱杆,不得用铁锹、桩柱等代替;机械立杆起吊位置应合适,严禁过载使用。
  ㈧、撤杆撤线要先检查杆根,必须加设临时拉线或晃绳
  撤杆撤线应先检查杆身、杆基、拉线等是否牢固,打好临时拉线或晃绳,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进行作业。
  ㈨、交通要道施工要双向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看守
  架拆线路要由专人指挥,在公路、铁路、航道等交通要道上应双向设置标志进行警示、隔离,并设专人手持旗帜看管。禁止不采取防止挂线事故的防范措施。
  ㈩、放、撤线邻近或跨越带电线路要使用绝缘牵引绳
  邻近或跨越带电线路放、撤线时要就近在施工的线路上装设临时接地线,要使用绝缘牵引绳并与带电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二、安全生产“三要六查”
  要吸取事故教训,查思想认识,查责任落实;
  要学习规程规定,查规章执行,查遵章守纪;
  要强化安全管理,查隐患治理,查预案落实。
  三、对待事故“四不放过”
  ①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
  ②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③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④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四、确保安全,必须做到“三个百分百”
  ①人员的百分之百,全员保安全;
  ②时间的百分之百,每一时、每一刻保安全;
  ③力量的百分之百,集中精神、集中力量保安全。
  五、“二票三制”
  二票:工作票、操作票
  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制
  六、“三铁”反“三违”
  三铁:铁的纪律、铁的处理、铁的面孔
  反三违:反违章指挥、反违章操作、反违反劳动纪律
  七、五查一落实
  一查领导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查关键岗位、关键人的素质;
  三查安全工器具的管理;
  四查现场作业实施情况;
  五查“两票”执行情况;
  落实农电检修、施工现场“三防十要”反事故措施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篇


一、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作业。高处作业分为四级:一级作业为2~5米时;二级作业为5~15米;三级作业为15~30米,四级作业为30米以上。
  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四、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处的牢固构件上,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五、高处作业严禁下上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措施。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
  六、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在设有安全防护设施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支撑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七、严禁在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高和抢救高处作业。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篇


1、目的
  阐述高处作业预防坠落的三步法,消除坠落隐患,防止坠落事故,以及消除或降低坠落发生后的伤害。
  2、范围
  3、职责
  3.1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2)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应对策处理措施,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
  3)对违反本标准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2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监护人必须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落实不够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3)监护人应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严禁离岗,不得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4)认真检查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标准,监督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5)作业过程中及时制止高处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4、术语和定义
  4.1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4.2锚固点
  通常是指横梁、支架、柱子等,上面可用来系救生索,必须能够承载至少2268千克的静止重量。
  4.3锚固点连接装置
  安装在锚固点上,用来连接坠落防护系统的一个组件或装置,至少能够承载2268千克静止重量,如连接皮带、竖钩、支架把手等。
  4.4钩锁
  带有保险装置的蹄形或椭圆形的连接锁件。
  4.5缓冲装置
  能够在坠落制止过程中转移能量或者减轻工作人员所承受的冲击力的装置,其抗断强度必须达到2268千克。如坠落阻止器、缝合的系索、特殊编织的系索、撕开或变形的系索、弹性救生索等。5m以下的高处作业禁止使用缓冲装置。
  4.6逃生装置
  用于从高处逃离的一种设备或装置,如滑索、滑杆、滑道、梯子等。
  4.7个人坠落防护系统
  防止从作业平面坠落的系统。该系统包括锚固点、连接装置、全身安全带等。
  4.8坠落隐患
  可能造成坠落的条件或状况。
  4.9跌落
  在坠落制止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与支撑点的意外脱离。
  4.10全身式安全带
  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救生索上的两根系索。
  4.11救生索
  一种柔韧的、固定在两个锚固点之间的垂直或水平的绳索。
  4.12定位装置系统
  用于使工作人员在高处作业时能够腾出双手(比如,向后倾斜)进行工作的固定装置。
  4.13弹性救生索
  可以缓慢拉伸,但在坠落时,能立即锁住的坠落防护系统。可以在需要进行有限度的垂直移动的场所使用,比如在罐、检修口、压力容器里或屋顶上。
  4.14坠落阻止器
  一种带止回功能的救生索附件,当坠落发生时能通过惯性扣住救生索。坠落阻止器通常使用在垂直移动的场所,如高处作业的吊篮或悬垂的脚手架。
  5、原则与要求
  5.1按以下顺序选择最佳的坠落防护措施:
  1)尽可能把工作安排在地面上进行,避免高处作业;
  2)安装固定的围栏和扶手,防止坠落发生;
  3)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提升平台;
  4)把安全带调整到一定的长度,使作业人员不能接近高处作业区域的边缘;
  5)使用带缓冲的防坠落装置,如全身式安全带和系索。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三篇


一、范围
  本制度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高处作业。
  二、职责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三、定义
  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
  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3608的规定。
  1、作业高度在2m≤h  2、作业高度在5m≤h  3、作业高度在l5m≤h  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五、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作业票》审批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10)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票》,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符合要求。作业前要检查。
  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票》内。
  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完善。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用电导则》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票》的补充措施栏内。
  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票》上签字。
  六、《高处作业票》的管理
  1、一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部负责审批。
  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二级单位安全科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票》。《作业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高处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安全科,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作业票》对作业单位罚款50元。
  5、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七、考核
  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罚款50—500元。
  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四篇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登高作业安全管理,减少登高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华能赤峰书声风电场
  第二章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本制度所指登高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登高作业分为一般登高作业和特殊登高作业两类。
  (一)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登高作业;
  (二)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登高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登高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登高作业。
  第三章高处作业审批
  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进行登高作业需向生产办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登高作业由生产办审批,特殊登高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第四章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一、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登高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登高作业的规定执行。
  二、在进行登高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三、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登高作业。
  四、进行登高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五、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六、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七、登高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八、进行登高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九、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十、登高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十一、登高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十二、夜间登高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五章风机及集电线路塔登高作业安全措施
  一、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身体不适、饮酒、情绪异常时,不得登高作业。
  二、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措施。
  三、高处作业时要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如配备安全带、登高用具、围栏等)必须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
  四、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作业过程中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五、登塔作业至少两人,应携带手机或对讲机,保持通讯畅通。
  六、塔内攀爬前,登塔人员应将风机手动转入服务状态或就地控制状态,打开塔筒和机舱的照明;需要断开风机箱变低压侧断路器的,应在断路器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安全警示牌。
  七、在塔内攀爬前,登塔人员应先检查使用的安全防护工具和风机登高设施是否有效。
  八、初次登塔人员在采取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后,可接受塔内攀爬培训并有监护人陪同辅导。
  九、塔内攀爬时,一个人在爬梯上攀爬,下一个人必须等上一个人攀爬到顶部离开爬梯,关闭盖板或已经穿过一节塔筒到达平台关闭盖板后才可以攀爬。
  十、攀爬时若发现爬梯、平台或机舱底板上有油脂应立即擦拭清理干净,防止打滑坠落。
  十一、塔内攀爬时,无论上升还是下降,每次通过平台后都要关闭盖板门;到达安全滑轨尽头时,在顶部平台的盖板门关闭前不得解开防滑锁扣。
  十二、安全带挂钩应挂在规定的位置或牢固可靠的位置,严禁脱钩作业。
  十三、塔内攀爬时,工具和备件要通过结实可靠的安全袋装运,不应随身携带,防止坠落伤人。
  十四、工具、备件等材料应放在风机平台上,作业时关闭盖板,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十五、在风电机机舱或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备件器材掉落,应关闭塔筒所有平台盖板。
  十六、高处作业时,与该项工作无关的人员在工作地点的区域下方内不应长时间通行或逗留,必要时应设临时围栏隔离或装设其它安全警示标志。
  十七、风速超过12m/s不得打开机舱盖或进入轮毂内进行工作,风速超过14m/s应关闭机舱盖。
  十八、禁止在雷雨天气及夜间没有充足的照明情况下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雷雨天气,应马上停止工作,立即撤离风力发电机组,禁止在风力发电机组附近逗留。
  第六章登高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二)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三)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四)生产部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五)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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