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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管理制度(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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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是保障企业生产安全的重要基础,规范作业流程,防范事故发生,提升员工安全意识与应急能力,确保人、机、环境和谐运行,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小编整理了安全作业管理制度通用4篇,内容详实全面,供大家参考借鉴,助力安全生产管理落地实施,愿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切实帮助。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篇


1、总务处是学校校园建筑物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总务主任和生活老师是负责校园硬件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要定期检查、监督、管理、维修校园“楼房、堂、馆、舍”和消防设施、体育器械、电器设备线路、水暖器材、通讯设备、办公用品、学具教具、花草树木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
  2、对校园内的重点部位、安全事故易发设施,值周人员要做好日常的巡查工作。每次检查要认真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维修、排除;不能立即解决的`,要第一时间上报总务主任或校长,以便采取措施。
  3、 师生要自觉维护安全的校园环境,要爱护公共财物。不随意私拿、乱放、玩弄、破坏公物;对自己负责的公物要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出现正常损耗或故障时,及时上报相关领导或教师,及时主动找工人维修,不得擅自拆卸修理,以免发生危险,造成伤害。
  4、学校微机室、电教室、理化生实验室及药品仪器库、图书阅览室、卫生保健室、体育器材库等管理员是其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定期、认真、仔细做好日常安检工作,注意防火、防电、防毒、防腐,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或上报,不得瞒报、漏报,以免发生教学安全事故。
  5、班级任课教师要时刻注意教室及周围环境的安全,一旦发现隐患,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在上课及组织学生活动期间,一旦发现学生周围校舍、设施有异常情况,立即组织学生疏散撤离,并报告分管领导。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第二篇


一、目的:规范公司受限空间作业过程管理,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
  二、职责: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归口管理,并指导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三、工作程序
  1、受限空间作业类别以及分级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单位的各种设备内部(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等)和生厂厂区存留的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等)。通风不良的矿井也应视同受限空间。在受限空间的作业都称为受限空间作业。
  限空间作业分为一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二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和特级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三类。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紧急情况下为抢险救援人员需要进入受限空间时,可先不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但是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器具,事后要按照特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补办手续。
  A、一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在不涉及有毒、易燃可燃和窒息性气体介质的受限空间,或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中,对设备进行完全隔离或孤立,经工艺处理后,氧气、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验都合格的受限空间。
  B、二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停工检修后将物料全部送出装置外罐区的工艺装置,经工艺处理后,氧气、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验都合格的受限空间。
  2)运送到安全地点的盛装过有毒或易燃可燃介质的设备容器,经工艺处理后氧气、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验都合格的受限空间。
  C、特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在生产的工艺装置中,对设备进行完全隔离或孤立,经工艺处理后,氧气、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验有任何一项不合格,或者因条件限制无法对设备内物料完全清理干净的受限空间。
  2、办理受限空间作业手续的规定
  理受限空间作业手续前,作业单位要编写受限空间作业施工方案,同时加盖公章,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审批。
  一)一级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审批顺序为作业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审批。审批完成后,由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据《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审批资料(审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存根)交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存档。
  二)二级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审批顺序为作业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审批,报公司安全总监或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审批完成后,由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据《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审批资料(审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存根)交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存档。
  三)特级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审批顺序为作业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审批,报公司安全总监或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核,最后报总经理审批。审批完成后,由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据《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审批资料(审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存根)交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存档。
  四)《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安全管理部、施工单位、监护作业单位各一份。
  (五)受限空间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份《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只限一处作业,不得多处施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需在有效期内作业,过期应重新审批。
  3、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并经本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二)作业许可证办理人应根据生产介质的危害因素安排对受限空间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或检测,1小时内完成采样分析工作。
  三)根据分析报告,确定作业许可证级别。结合危害识别评估结果由有关技术人员制定安全措施,施工项目负责人、作业单位部门现场安全负责人和施工作业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
  四)作业单位实施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五)作业单位实施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无《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人员和监护人禁止进入作业。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的警告牌。
  六)受限空间作业应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1)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2)设备容积较大时要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
  3)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
  4)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5)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七)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八)受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必须进行工艺处理。
  1)对所进入受限空间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彻底的蒸汽吹扫、热水蒸煮、酸碱中和、氮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余气。
  2)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作业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蒸煮并做聚合物加热试验。
  3)打开设备人孔前,其内部温度、压力应降到安全条件以下(温度低于50℃,压力为常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空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堵塞或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人孔盖在松动之前,严禁把螺丝全部拆开,防止烫伤、中毒。
  4)所有与受限空间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用符合其工艺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堵上,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加盲板应按停工方案、盲板图(表)严格执行,并做好明显标志,指定专人统一编号管理,防止漏堵漏抽。
  九)在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受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作业单位必须立即停止受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十)在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十一)受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十二)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受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时还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1)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2)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3)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4)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6)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7)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四、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十原则
  一)方案原则
  凡是涉及到某处受限空间作业的,不论大小均需做出方案,方案做出前必须组织人员对此处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方案的简易程度视具体作业内容而定,且包含作业方案和安全预防及控制方案,方案要发到作业人员和监督人员手中且必须让其明确。
  二)培训原则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监督监护人员进行日常的或作业前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必须包括危险源的识别、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及相关的作业原则等。受限空间作业的风险常见有中毒、窒息、着火、爆炸、机械伤害、触电、砸伤或拆件损伤设备和盲目施救等,所以在对人员的培训上必须讲全讲细,且要求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作业风险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应急处置原则
  受限空间作业的有关人员具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后,还应参加应急处置的模拟演练,以锻炼他们实际操作和灵活应变的能力。
  四)安全作业证原则
  在方案具备、人员到位、技术交底清楚、所有作业条件均满足时,由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确认后开具安全作业证,一旦作业,所有相应人员必须在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认可。
  五)中止交接原则
  因作业人员交换,或与其它工种操作对象衔接或配合而暂停后作业时,必须进行人员间的技术交底、重新过程检查、重新监测分析和再次签订安全作业证。
  六)监督监护原则
  本原则应贯穿始终,无论是作业时,还是前后检查处理时,均需要监督检查,监督监护必须到位且不得离开现场,监督监护时与作业人员保持一定距离,商定好联络信号或手势,并定时联络。
  七)标志原则
  在受限空间作业处、与该受限空间相连接的管道控制点、通道处、风道处或交叉作业处等,均应悬挂上明确的警示标志,同时控制阀门。警示标志旁应说明作业地点,尤其是作业点与控制点不在同一处更应特别注意,以免其它人员未见施工而乱动操作,从而引发事故。
  八)防护原则
  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必须正确选择、检查和佩戴好劳保防护用品或报警仪器,不得错用和使用失效防护用品,在选择、检查和佩戴过程中要相互检查合格后方可实施作业。
  九)检查处理原则
  作业前要进行检查处理:检查与受限空间作业相连的工艺管道是否处于有效盲断、隔离和拆除;检查与受限空间作业的通道是否畅通;检查警示标志是否正确到位;检查应急设施、物品是否到位;作业后检查作业点是否达到作业技术要求;检查作业现场是否存在遗漏的工具、杂物或拆卸物等。
  十)实时监测分析原则
  对受限空间作业的有毒有害物质及氧含量必须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如在作业过程中,受限空间里面条件会随时发生变化,必须定时监测,终止作业后必须重新监测分析,并将数据结果及时传达给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根据技术规范,判断、分析并处理现场有限空间作业程序。
  五、受限空间作业事故现场处置
  1、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情况和现场初步处理措施及时采取相应救援措施,同时发出警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及救援队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2、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会同现场临时救援小组摸清现场情况,迅速疏散闲杂人员,拉设警戒带,综合进行事态分析,最终采取合适的救援行动((1)检测;(2)强制通风;(3)佩戴防护器具;(4)发生火灾的及时扑灭,有触电危险的要切断电源)。
  3、果断决策,快速行动,抢救伤亡人员和控制危险源,防止灾情扩大。抢救伤亡人员时,必须坚持“依然活着”的原则,深入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安全方法,在保证避免造成新的人员伤亡的情况下,积极进行救援行动,以最快的速度将中毒和受伤人员撤离现场。
  4、出现其它紧急情况,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六、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环保部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受限空间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本制度或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第三篇


1、目的
  为规范危险性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区域内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
  3、职责
  3.1、安全部为相关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的划分、存档、现场检查。
  3.2、各作业部门负责本部门危险性作业的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现场监护等。
  3.3、各与作业有关的部门、领导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审查、确认。
  4、作业内容
  4.1、作业内容
  4.1.1、动火作业,包括电、气焊接、切割等。
  4.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包括入储罐、塔、釜、槽车、地下池、炉膛、沟道、烟道、排气道等。
  4.1.3、临时用电作业
  4.1.4、高处作业,二级以上高处作业情况下。
  4.1.5、吊装作业,起吊5吨以上重物等情况下。
  4.1.6、动土作业
  4.1.7、抽堵盲板作业
  4.1.8、设备检修作业
  4.2、作业申请
  4.2.1、作业单位进行风险分析,列出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分析结果填写在作业许可证上。
  4.2.2、作业单位填写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签名必须由本人签写。
  4.3、审批
  4.3.1、作业单位申请人持经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审批人,审批人应到作业现场,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逐一落实,确认所有措施都落实到位后,签字批准。
  4.3.2、审批权限
  动火作业,二级、一级动火由车间、部门审批,特殊动火由安全部审批。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由作业单位制定措施签字后,报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抽堵盲板作业由作业单位审核后报生产管理部门审批。
  临时用电作业由电仪科审批。
  动土及断路作业由生产部审批。
  4.3.3、审批流程
  由作业单位填写相关内容后,由安全员现场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后,由作业单位交最终审批人签字,审批部门存档。
  4.3.4、如因特殊情况下的危险性作业,需进行多方会签的,由作业部门组织相关人员会审,共同会签后交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4.4、作业
  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作业。
  4.5、作业许可证存档
  作业许可证必须存档,作业人员和审批部门各持一份,审批部门存档备查。
  作业许可证存档期为一年。
  5、安全作业许可相关规定
  5.1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5.1.2、动火作业区域划分
  特殊动火作业区域: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包括,亚临界萃取车间、精制车间、燃油锅炉周边20米范围内、其他密闭性容器动火;公司走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区域包括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5.1.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3.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或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5.1.3.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3.4、在设备、管道上进行动火作业,应进行除油预处理工序。
  5.1.3.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3.6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3.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3.8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5.1.3.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3.10 、动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1.3.11、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3.1—5.1.3.10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1.3.11.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1.3.11.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1.3.11.3、动火作业前,工段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1.3.11.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1.3.11.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1.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4.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1.4.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5.1.4.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1.4.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1.4.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1.5、职责要求
  5.1.5.1、动火作业负责人
  5.1.5.1.1、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5.1.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
  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1.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2、作业人
  5.1.5.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1.5.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5.1.5.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1.5.3、监火人
  5.1.5.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
  关人员采取措施。
  5.1.5.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1.5.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
  场。
  5.1.5.4、动火部位负责人
  5.1.5.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
  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1.5.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1.5.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1.5.5、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
  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1.5.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5.1.5.6.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5.1.5.6.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6.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5.1.6.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5.1.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1.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2、作业人
  5.1.5.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1.5.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5.1.5.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1.5.3、监火人
  5.1.5.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1.5.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1.5.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4、动火部位负责人
  5.1.5.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1.5.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1.5.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1.5.5、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1.5.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5.1.5.6.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5.1.5.6.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6.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5.2.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2.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2.5 、监测
  5.2.5.1 、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5.2.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2.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5.2.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
  作业中断超过30 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
  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2.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5.2.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5.2.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5.2.6、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5.2.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5.2.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5.2.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2.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5.2.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2.7 、照明及用电安全
  5.2.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及金属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5.2.7.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5.2.7.3 、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按规定架设和拆除。
  5.2.8、监护
  5.2.8.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5.2.8.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5.2.8.3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5.2.8.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5.2.9 、其它安全要求5.2.9.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2.9.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5.2.9.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5.2.9.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2.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5.2.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5.2.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5.2.9.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5.2.9.9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进行。
  5.2.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5.2.9.11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2.10、职责要求
  5.2.10.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2.10.1.1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2.10.1.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2.10.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2.10.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2.10.1.5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10.2 、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0.2.1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10.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10.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10.2.4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2.10.3、作业人员的职责
  5.2.10.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2.10.3.2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2.10.3.3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2.10.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2.10.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2.10.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2.10.4 、审批人员的职责
  5.2.10.4.1 、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2.10.4.2 、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5.2.10.4.3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2.1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2.11.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5.2.11.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2.11.3、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5.2.11.4、《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审批部门存查。
  5.3、临时用电作业
  5.3.1、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5.3.2、安装架设临时用电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接用电源,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5.3.3、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5.3.4、临时用电应采取可靠的接地、接零措施。
  5.3.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线路不得采用裸线,架空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应用可靠的保护措施。
  5.3.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电缆埋深大于0.7米。
  5.3.7、现场临时配电盘、箱应有防雨设施。
  5.3.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保护。
  5.3.9、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5.3.10、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5.3.111、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要求后方可送电。
  5.3.12、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5.3.12、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单位和电仪科人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5.4、高处作业
  5.4.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4.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4.1.2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
  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4.1.3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4.1.4 、《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4.1.5、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4.1.6、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4.1.7 、在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4.1.8、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4.1.9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4.1.10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5.4.1.11、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内。
  5.4.1.12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4.1.13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4.1.14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要求。
  5.4.1.15、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4.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4.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4.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4.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4.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4.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4.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5.4.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5.4.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4.4.3、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
  《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交作业人员、交安全管理部门存查。
  5.4.4.4、《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
  5.5、吊装作业
  5.5.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5t至小于40t。
  (4)四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小于5t。
  5.5.2、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5.2.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5.5.2.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5.2.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5.2.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5.2.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5.3、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5.5.3.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5.5.3.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5.5.3.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5.5.3.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5.5.3.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5.5.3.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5.4、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5.5.4.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
  5.5.4.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5.5.4.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5.4.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5.4.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4.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5.4.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5.5.4.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5.5、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5.5.5.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5.5.5.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5.5.5.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5.5.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5.5.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
  5.5.5.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5.5.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5.5.5.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5.5.5.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5.5.5.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5.5.5.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5.5.5.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5.5.5.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5.5.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5.5.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5.5.5.1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规定,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5.5.6、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5.5.6.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5.5.6.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5.5.6.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5.5.6.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5.7、《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5.7.1、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5.5.7.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安全部批准。对本规定5.5.2.3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部负责人批准。
  5.5.7.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5.5.7.4 、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5.7.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5.6、动土作业
  5.6.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严禁动土作业。
  5.6.2 、《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5.6.3、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5.6.4、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6.5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5.6.6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5.6.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5.6.8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5.6.9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5.6.9.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
  5.6.9.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相关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
  5.6.9.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6.9.4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6.9.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9.6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5.6.9.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5.6.10、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5.6.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5.6.12、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6.14、《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5.6.14.1、《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5.6.14.2 、动土申请单位在动土作业主管部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5.6.14.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
  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5.6.14.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
  5.6.14.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
  5.6.14.6 、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留存,分别送审批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5.6.14.7、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5.7、抽堵盲板作业
  5.7.1、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5.7.1.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制造。
  5.7.1.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5.7.1.3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5.7.1.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7.2、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7.2.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7.2.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
  5.7.2.3、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7.2.4、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7.2.5、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5.7.2.6、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常压,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5.7.2.7、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5.7.2.8、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5.7.2.9、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5.7.2.10、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进行。
  5.7.2.11、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5.7.2.12、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5.7.2.13、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5.7.3、职责要求
  5.7.3.1、生产车间负责人
  5.7.3.1.1 、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5.7.3.1.2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5.7.3.1.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5.7.3.2、监护人
  5.7.3.2.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
  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7.3.2.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5.7.3.2.3、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7.3.2.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5.7.3.3、作业单位负责人
  5.7.3.3.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5.7.3.3.2、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7.3.4、作业人
  5.7.3.4.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
  施。
  5.7.3.4.2、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7.3.4.3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7.3.4.4、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5.7.3.5、审批人
  5.7.3.5.1、审查《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7.3.5.2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7.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7.4.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办理。
  5.7.4.2、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5.7.4.3、严禁随意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7.4.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车间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生产部审批。
  5.7.4.5、经审批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审批部门存档。
  5.8、设备检修作业
  5.8.1、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5.8.1.1 、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5.8.1.2、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5.8.1.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5.8.1.4、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8.1.4.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5.8.1.4.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5.8.1.4.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5.8.1.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8.1.5 、检修现场应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5.8.1.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5.8.1.7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5.8.1.8、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5.8.1.9、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5.8.1.10、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5.8.1.1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5.8.1.12、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
  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8.1.13、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5.8.1.14、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5.8.1.15、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5.8.1.16、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5.8.1.17、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5.8.1.18、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5.8.1.19、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5.8.1.20、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5.8.2、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8.2.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8.2.2 、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8.2.3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8.2.4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8.2.5 、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5.8.2.6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5.8.3、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5.8.3.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5.8.3.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5.8.3.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第四篇


(一)目的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
  1、安全科负责执行本制度;
  2、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三)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四)管理要求
  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10米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科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安全科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器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安全科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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